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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精工控股株式会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明娟,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和国际印刷器材(深圳)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田树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欣,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精工控股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银座4丁目5番X号。

法定代表人村某,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三和国际印刷器材(深圳)有某(以下简称三和国际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明娟,上诉人三和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树启、张永欣,被上诉人精工控股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徐进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戴怡婷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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