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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X村X村民,现在广州打工。

委托代理人李元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组村民,现在外打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6年1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农历二月初五婚生女儿曹某湘。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曹某湘由被告曹某监护抚养成年,原告王某自2012年1月起至曹某湘18周岁止,每月负担曹某湘生活费300元(每年3月底前付清当年的生活费),曹某湘的教育费与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据,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各负担50%;原告王某有探望曹某湘的权利,被告曹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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