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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某诉被告林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生,住(略)。

被告林某,男,19XX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略)。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林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侯某诉称:原告侯某与被告林某签署协议,保证原告侯某能就读于江西理工大学或南阳师范学院本科。因各种原因,被告林某没有达成协议内容,且未按照协议的约定退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林某返还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林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与被告林某达成口头协议,保证原告侯某能就读于江西理工大学或南阳师范学院本科。因各种原因,被告林某没有达成协议内容,且未按照协议的约定退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林某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一次返还原告侯某现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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