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在本镇周某丁家盗走周某丁存折一本。同年10月3日,李某甲持所盗存折在巫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丛树分社取走现金900元。同月18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代为退还周某丁被盗现金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存折复印件、取款凭条、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周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取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父代为退清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李某甲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淑娅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