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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了原告高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较深,自2009年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嫁妆中的豪爵牌男式摩托车1辆、海信牌29英寸彩电1台、矮柜2个、三组合高某1套、1长3短木沙发1套、木茶几1张、木制床铺1张、麻将桌椅1套(含椅子10张)、被子6床、毛毯1床归被告所有,被告的其余嫁妆单缸洗衣机1台、电饭煲1个、液化气灶具1套(含液化气罐1个)、三组合高某1套、矮柜1个、席梦思床铺1张、被子1床归原告高某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四、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某兵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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