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与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590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京门大厦3段X室。

法定代表人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卓,北京市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某,男,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住(略)。

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中原电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兴宾馆B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售后部经理,住(略)-X室。

原告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众公司)诉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达公司)、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亨公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央视公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卓、艾某,被告多普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光远、罗某某,被告协亨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央视公众公司诉称,2003年3月7日,我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签订了《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中的专有使用权合同》,中央电视台将其所属各频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我公司,并承诺不再将该专有使用权授予任何第三方。2004年,多普达公司在其生产的“多普达535”型手机中设置链接,将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CCTV-4、CCTV-9三个频道的节目在手机中播放,同时该公司在其网站(www.(略).com)上使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的画面、声音等进行产品功能演示,并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擅自使用“新闻联播”的品牌和标识对该款手机进行宣传。协亨公司是“多普达535”手机的销售商,其行为扩大了侵权后果,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及我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略)元。

原告央视公众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中的专有使用权合同》;2、(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3、(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4、(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5、多普达535手机产品说明书;6、购买多普达535手机的票据;7、(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8、(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9、(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X号公证书第一篇文章;10、(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第二篇文章;11、(2004)京海民证字第4386、X号公证书;12、(2004)沪黄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13、《北京晨报》报道;14、《京华时报》报道;15、《新京报》报道;16,公证费发票四张;17、律师费发票两张;18、2004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情况说明》;19、《新闻联播》商标注册证;20、(2004)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1、公证费发票;22、中央电视台2004年10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多普达公司辩称,我公司自行研制了“多普达535”型手机,其中内置浏览器,可由用户输入网址接入网络,为方便用户,我公司在网站上链接了中央电视台的网页,用户的手机可以通过该链接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我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未从中收取费用。节目内容均来自中视网站而不是原告网站,不能认为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我公司对原告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原告仅是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在中央电视台未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不能独立提起诉讼,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多普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多普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公主坟商城的营业执照;3、原告经营查询资料;4、(2004)京二证字第(略)号公证书;5、央视网站的版权声明。

被告协亨公司辩称,同意多普达公司代理人的答辩意见,另外其是从正规进货渠道购进该款手机,且是按照说明向顾客进行介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协亨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多普达网络电视使用说明书;2、结算发票;3、全网达公司授权书;4、全网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甲方)与央视公众公司(乙方)签订《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中的专有使用权合同》(以下简称专有使用权合同),主要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已授权央视公众公司以“央视公众资讯中心”的名义,代表中央电视台开展包括人工坐席、自动声讯、移动短信、多媒体短信和热线服务等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甲方将中央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通讯领域、移动通讯领域、互联网及宽带通讯等领域的专有使用权,以下简称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乙方享有。乙方对中央电视台节目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将中央电视台节目进行复制、整理、汇编后,以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通过通讯手段进行发布、传播(如WAP、中文短信、彩信、GPRS、CDMA、3G等)。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中央电视台节目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央视公众公司的网站为//www.(略).com.cn,其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互联网信息服务,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该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证据1、被告多普达公司的证据3在案佐证。

二、多普达(略)手机由多普达公司研制生产,具有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节目的功能。该款手机的桌面提供了网络电视功能的入口,桌面名称为(略)默认方案,在(略)方案首页选择网络电视功能后,进行相应设置,就可以观看网络电视。2004年6月1日,案外人汪海天使用多普达(略)手机(号码为(略)),在页面上显示“网络电视”、“CCTV-新闻”、“CCTV-4”、“CCTV-9”的链接选项,分别进入,可以看到相关选项下与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对应的实时节目动态画面及声音,在画面的左上角均分别显示有“CCTV-新闻”、“CCTV-4”、“CCTV-9”的台标。

同日,案外人汪海天登陆多普达公司网站(//www.(略).com),首页显示多普达535手机的介绍图片,图片中手机显示“新闻联播”标志,广告语为“随时随地看电视”。在首页上点击“(略)”,再点击“多普达535功能演示”,在显示的页面上依次点击“电视、娱乐中心”、“随身网络电视”,可看到实时播出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

2004年10月19日,案外人刘某使用多普达(略)手机(号码为(略)),可收看“CCTV-新闻”节目,画面左上脚显示“CCVT-新闻”的台标,显示地址为“//www.(略).com/tv/(略).htm”。登陆互联网,键入网址“//www.(略).com/tv/(略).htm”,进入的网页上显示“CCTV-新闻”、“CCTV-4”、“CCTV-9”等链接。点击“CCTV-新闻”,可以收看“CCTV-新闻”节目。删除地址栏“//www.(略).com/tv/(略).htm”中的“/tv/(略).htm”,可进入多普达公司网站(//www.(略).com)。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证据2、3、5、20,被告多普达公司的证据1在案佐证。

三、中央电视台所属央视国际网站(CCTV.com)在其版权声明中称,由中央电视台制作并享有完全版权的一切电视(视听)节目,和中央电视台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切电视(视听)节目,仅得通过央视国际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央视国际网络是中央电视台下属的、唯一有权利用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视听节目的机构。除央视国际网络外,任何未经中央电视台许可而将中央电视台视听节目置于互联网上的行为,均属于对中央电视台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版权的侵犯,中央电视台保留依法追究上述侵权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2004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情况说明》称,中央电视台对央视公众公司起诉多普达公司和协亨公司的行为没有异议,多普达公司通过手机播放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并未取得其合法授权,而央视公众公司与其签订的在电信领域中的专有使用权合同尚在有效期内,故对央视公众公司基于合同产生的专有使用权不持异议。2004年10月29日,中央电视台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再次对上述专有使用权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为中央电视台总编室有权代表中央电视台签订此合同,并明确表示,央视公众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央电视台不起诉多普达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证据18、22,被告多普达公司的证据4、5在案佐证。

四、2004年4月至6月期间,千龙网、天极网、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网络版、新华网、北京晨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网站和报纸上均对多普达535手机进行了报道,称该款手机在2004年4月底上市,因能看电视而成为全国首款TV手机,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消费者的青睐。“多普达535上市的一个多月以来,全国零售终端市场日销量最多曾为近千台”、“预计多普达535手机在五一黄金周的销量能够达到1万部”、“多普达公司与包括中央电视台一、二、四、九频道在内的数个电视频道以及电台展开合作”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证据7、8、9、10、11、13、14、15在案佐证。

五、2004年6月15日、2004年8月10日,经央视公众公司申请,公证人员某别来到协亨公司公主坟商城、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商厦七楼家电商场“多普达(略)”手机专柜,对央视公众公司委托人向营业厅营业员询问有关“多普达(略)”手机功能问题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和录音,并取得相关宣传彩页。录音显示,相关营业员均介绍该款手机可以在线收看新闻联播等电视节目,在上述两次公证取得的宣传彩页上使用的手机图片中,均显示“新闻联播”注册商标。协亨公司员工是根据多普达公司的网络电视使用说明书向顾客介绍多普达535手机。协亨公司销售的多普达535手机,供应商是北京全网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多普达535手机在华北地区的代理商。2004年5月28日,原告央视公众公司在北京太阳金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多普达535手机一部,价格为4980元。原告央视公众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略)元,律师费(略)元。中央电视台是上述“新闻联播”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证据4、6、12、16、17、19、21,被告多普达公司的证据2,被告协亨公司的证据1、2、3、4在案佐证。

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央视公众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专有使用权合同的约定,中央电视台总编室将中央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央视公众公司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中央电视台不得将中央电视台节目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根据有关排他性使用权的法律原理,本案一般应由中央电视台与央视公众公司共同起诉侵权人,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央电视台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总编室有权与央视公众公司签订该专有使用权合同,并明确表示就本案不起诉被告多普达公司,在此情况下,作为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的央视公众公司有权就侵犯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一事单独起诉,原告作为权利人起诉主体适格。

多普达公司未经央视公众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多普达(略)手机中,并在其网站上为销售此款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侵犯了央视公众公司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多普达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该公司以善意链接为由辩称否认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协亨公司作为多普达(略)手机的销售商,根据该款手机的说明书等进行介绍和销售,其提供了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

央视公众公司所诉二被告擅自使用“新闻联播”商标对多普达(略)手机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一节,因商标权人为中央电视台,对央视公众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央视公众公司又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共计50万元,亦证据不足,本院依据多普达公司侵权的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央视公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www.(略).com)及多普达(略)手机中使用中央电视台的CCTV-新闻、CCTV-4、CCTV-9节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在《中国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其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五万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两万一千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可接收中央电视台的CCTV-新闻、CCTV-4、CCTV-9节目的多普达(略)手机;

五、驳回原告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庞某玉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