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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告韩某甲。

法定代理人韩某乙。

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韩某甲之法定代理人韩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11年农历2月相识,经过简单了解后,于当年农历3月16订婚,订婚时,被告向他索要彩礼x元。2011年5月4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天晚上,被告因不满与他结婚,即在娘家发作了严重的精神病,并将在其身上保管的他们的结婚证以及他家的户口本撕毁扔掉,至今无法找到。至此被告家人才告知他被告以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他又得知被告已有多年的病史,根本无法治愈,原计划的结婚仪式至今无法举行,两人至今也无法共同生活,更无法建立婚后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x元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2月相识,3月16日订婚,订婚时,原告支付被告彩礼人民币x元。2011年5月4日,被告在父母的催促下,与原告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各自回家。因不满与原告仓促结婚,被告于登记当晚精神病发作,将装在自己身上的二人结婚证、原告家户口本撕毁并扔掉。原告得知后便取消了与被告的结婚仪式,亦没有同被告实际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又查明:被告韩某甲患有精神疾病,医院诊断为抑郁症,病史较长,一直靠药物控制病情。原、被告结婚登记当晚,被告发作精神病。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难以维持,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蓝田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处理审查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提供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门诊病历,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协议离婚;二、原告放弃返还x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上列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由于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后双方亦无共同生活,加之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虽靠药物能暂时控制病情,但难以完全治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审中,双方协议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返还x元彩礼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该协议经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确认。为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

二、准许原告孟某放弃返还x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肖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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