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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某机械公司诉被告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某机械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三湘展览馆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宇,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金才,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机械公司诉被告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长沙某机械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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