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雅玲,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告北京现代华夏之光科贸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临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于2005年2月24日受理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北京现代华夏之光科贸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5年5月25日,以被告北京现代华夏之光科贸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北京现代华夏之光科贸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对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北京现代华夏之光科贸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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