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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热岛风情号"、中国海洋豪华邮轮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8-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商初字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热岛风情号”船员。住所(略)。

被告“某岛风情号”(原名“现代蓬莱号”)所有人或经营人。

被告中国海洋豪华邮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热岛风情号”所有人或经营人及被告中国海洋豪华邮轮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审判长葛荣平

审判员冯明岗

审判员潘彩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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