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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乙与仇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乙,女,永寿县人。

被告仇XX,男,永寿县人。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乙诉被告仇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长孙昆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乙与被告仇x年1月9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4月28日生一女孩仇XX(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自从2010年11月分居至今。另查,双方在婚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积蓄,原告个人财产已核实在册。原告起诉请求:1、与被告仇XX离婚;2、抚养女孩仇XX,被告承担抚养费;3、带走陪嫁物;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乙提出离婚,被告仇XX表示同意。

二、女孩仇XX由被告仇军龙抚养,由原告郭某乙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8000元,原告享有不定期探望权,双方均表示同意。

三、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表示同意。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长孙昆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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