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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包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耿海军、王某,徐州市东站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包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包某欠原告孙某运费x元,定于2011年4月底前支付9000元,2011年6月底前支付9000元,2011年8月底前支付x元,如被告不按协议履行其中任意一期,则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包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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