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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与张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251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X号楼北京亿客家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诉张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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