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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诉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偿还原告秦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上述款项于2011年4月28日付清。如逾期不付,原告秦某有权要求被告陆某支付违约金x元。

二、原告秦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史良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滕尚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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