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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2000元,另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9444元、拖车费600元、鉴定费550元、停车费100元,合计x元的50%,即5347元,合计7347元。

二、原告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被告周某甲车辆损失2000元,另赔偿被告周某甲车辆损失660元、停车费160元、合计820元的50%,即410元,合计2410元。

三、以上两条相抵,被告周某甲应赔偿原告王某4937元,当庭付清。

四、原被告关于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振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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