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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常青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04年3月4日原告向灵官信用社(被告经手贷的)借款9000元,到朝阳村购买林木,因故未成交,同月X号到被告住所找被告偿还借款和存款时,被告说“钱交给我,再转借他人,我俩都赚点利息。”原告当场把x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x元的借据给原告。去年灵官信用社找原告还款时,原告将实情告知催收人员后,被告才于2010年上半年归还原告在灵官信用社的借款9000元本息,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另外1000元借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借款。被告廖某辩称,欠原告1000元属实,但现在偿还能力有限,过一段时间还清。

经查明,原告于2004年3月4日向灵官信用社借款9000元,被告是该社工作人员,款项经被告贷出,后来原告把x元现金交给被告偿还贷款,被告出具了x元的借据给原告。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归还原告在灵官信用社的借款9000元本息后,尚有1000元余款未偿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廖某在2012年2月27日之前偿还原告周某1000元,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常青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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