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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304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资款2304元,如被告逾期未付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率。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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