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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喻洁,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窦金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于2009年元月17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朱某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100万元,于2012年1月23日前偿还40万元,余款60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给付,被告陈某将另行赔偿原告朱某损失2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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