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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原审被告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和平,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广才,原审被告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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