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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方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叶某自愿离婚;

二、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叶某夫妻共同财产沙发1套、席梦思床1张、方某婚前所有的住处新建小房1间归方某所有,电视机1台、自动麻将桌1张、衣柜一件归叶某所有;

三、由上诉人方某付给被上诉人叶某生活帮助费等x元,于2012年3月9日付清,如方某不按时付清该款,则按原审判决确定的x元支付;

四、生活日用品二块被子、一块太空被、二块小褥子、炒勺一把、案板一块、新煤气柜一个归叶某所有,其余生活日用品归方某所有;

五、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双方某无其它争议。

一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叶某各承担150元,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方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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