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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盗窃、诈骗,丘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吸毒,2010年10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12月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毒,2010年10月2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12月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某、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2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江某、丘某经密谋后,窜到陆川县X镇鑫威宾馆一楼停车场,盗得张××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豪天牌125C二轮摩托车。事后,二被告人将该车销赃给他人得款730元,其中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余款二人平分,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881元。

2、2010年1月间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江某窜陆川县X村清上队江×鸡场以借摩托车回家取物品为由,骗得江×一辆红色本田125C二轮摩托车,然后被告人江某将该车销赃给他人得款1000元,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摩托车价值为4435元。

案发后,2010年10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某,同月10日抓获被告人丘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丘某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丘某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失主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江某、丘某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江某、丘某共同退赔失主张××的经济损失1881元,被告人江某退赔失主江×的经济损失4435元。

四、对被告人江某、丘某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谢祖宁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罗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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