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住(略)。

被告雷某,男,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雷某将原告的农转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20元、征地农转非安置费x元非法代为领取后据为己有。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雷某返还x.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雷某辩称,本被告代原告领取了农转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属实,同意在扣除本被告代原告开支的费用后,返还余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9月17日因沙坪坝区X村改造和凤西路建设需要拆迁原告的住房,被告雷某代原告李某与沙坪坝征地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代为领取原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20元,由被告保管。2009年9月至10月,原告因病到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先后由被告代为支付了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共计x.58元(其中门诊4908元、住院x.58元)。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2月28日被告雷某在房屋拆迁后将原告李某送至(略)汇聚缘老年公寓居住,共计代支了原告在老年公寓费用3816元。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20元和x元安置费。审理中,被告雷某坚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20元中的x.20元属被告房屋门面及门面上面的建筑的残值,应属被告所有。并要求扣除原告医疗及生活开支的该项费用后,对于余下金额同意返还给原告。双方在审理中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某提交的货币安置协议书,被告雷某提交的新桥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病危通知书、门诊医疗费票据、老年公寓收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某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本案中,被告代原告领取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20元,其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x.20元中的x.20元属被告个人财产,缺乏其取得该利益存在的合某根据,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归还原告补偿款前应扣除原告医疗及生活开支的合某费用x.58元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征地农转非安置费x元,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雷某返还原告李某不当利益x.62元,并以x.62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交纳2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某负担。此款限被告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宋建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