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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玉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修理自己的电动车时发现骑式电动车电瓶多未上锁易于盗窃,便伺机作案。被告人王某某骑自己的华生牌骑式电动车寻找目标后,采用徒手方式盗窃电动车电瓶20多起。总价值8661元,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东外环紫月亮网吧门口,将王xx的洪都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35元,案发后,被盗电瓶折价追退失主。

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街冰冰网吧门口,将王xx的比德文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64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东外环伊弘网吧门口,将冯xx的索尼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7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街太阳石纺织厂车棚内,将李某的世纪鸟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盗走。被盗电瓶价值322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口,将樊xx的常航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麦科特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31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体育场吸引力网吧门口,将姚xx的澳柯玛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盗走。被盗电瓶价值286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东外环三丰网吧门口,将靳xx的裕兴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新需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381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天添网吧门口,将张某乙的裕兴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盗走。被盗电瓶价值502元,案发后,被盗电瓶折价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街新潮网吧门口,将关xx的组装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43元,案发后,被盗电瓶折价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红芳网吧门口,将王xx的比德文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524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东外环伊弘网吧门口,将裴xx的松下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超威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52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口,将张某乙的比德文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1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街太阳石纺织厂车棚内,将姜xx的富士达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369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百泉开元网吧门口,将王某贤的邦德富士达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新需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55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天添网吧门口,将赵xx的新日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53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街太阳石纺织厂车棚内,将刘xx的比德文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1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百泉开元网吧门口,将袁xx的邦德富士达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53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市百泉开元网吧门口,将石xx的世纪鸟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64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口,将王xx的小鸟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天能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427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路新亚台球厅门口,将刘xx的高仕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超威牌)盗走。被盗电瓶价值24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华生牌踏板式电动车在辉县X街太阳石纺织厂车棚内,将刘xx的新日牌骑式电动车一组电瓶(原装)盗走。被盗电瓶价值12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已追退失主。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21次,总价值866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北云门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证明被盗电瓶被扣押并发还受害人;

3、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11)X号、X号鉴定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

4、被盗电瓶照片;

5、证人周某、张某乙、李某证言,证明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收购的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

6、被害人樊xx、王xx、刘xx、刘xx、李某、张某乙、王xx、姚xx、冯xx、王xx、姜xx、石xx、王某达、王xx、关xx、赵xx、张某乙、靳xx、裴xx、袁xx、刘xx陈述,证明在上述时间和地点,电动车电瓶被盗;

7、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秦可妍

审判员王某亮

人民陪审员王某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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