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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谭勇,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戚XX,住茶陵县。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戴梓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份,被告以开万家红超市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借给被告90万元,被告当场出具了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约定月利息为2.5%。后因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再次借给被告4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5%,也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戚XX当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暂时不能一次性偿还借款,请求原告给予被告半年的时间,到时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两次借款,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16日借款90万元给被告、2009年12月7日借款40万元给被告,两次借款都约定月利息为2.5%,都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只偿还了利息,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戚XX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30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给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394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梓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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