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_、苏某、陈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_,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陆川县X村中山队X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吕某平(另案处理)自2010年6月份至7月间,驾驶车牌号为粤x的三菱越野车,时分时合流窜到陆川县X区X路段,故意接触过往的外地货车,然后某车被碰坏为由,敲诈勒索作案四起。其中:

1、2010年6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村X路X路段,故意碰撞向×驾驶的湘x红色粤铃牌大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对向×进行敲诈勒索取得现金4150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_、苏某每人分得赃款400元。

2、2010年6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路口北上一百米处,故意碰撞朱××驾驶的粤x大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对司机进行敲诈勒索,但遇司机反抗,敲诈不成。尔后,又驾车出外找到水管通、石头回来将朱××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后某、左大灯打烂,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为1600元。

3、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镇马盘二级公路城北加油站附近路段,故意碰撞李××驾驶的桂x大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对李××进行敲诈勒索取得现金3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每人分得赃款400元。

4、2010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村X路天桥往北100米左右的加油站二级公路边,故意碰撞李×林驾驶的桂x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向李×林敲诈勒索3000元,在敲诈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_、苏某涉嫌敲诈勒索作案四次,其中二次未遂,涉案金额为x元(已遂7150元,未遂3000元);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作案二次,其中一次未遂,涉案金额为6000元(已遂3000元,未遂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于2010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吕某"_、苏某如实供述了2010年6月12日敲诈向×的犯罪事实及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敲诈李××的犯罪事实;陈某如实供述了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敲诈李××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苏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苏某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村X路X路段,故意碰撞向×驾驶的湘x红色粤铃牌大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对向×进行敲诈勒索取得现金4150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_、苏某每人分得赃款400元。

2、2010年6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路口北上一百米处,故意碰撞朱××驾驶的粤x大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对司机进行敲诈勒索,但遇司机反抗,敲诈不成。后某又驾车出外找到水管通、石头回来将朱××的货车前挡风玻璃、后某、左大灯打烂,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为1600元。

3、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镇马盘二级公路城北加油站附近路段,故意碰撞李××驾驶的桂x大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对李××进行敲诈勒索取得现金3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每人分得赃款400元。

4、2010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吕某平驾车窜到陆川县X村X路天桥往北100米左右的加油站二级公路边,故意碰撞李×林驾驶的桂x货车,然后某其车被刮花为由,向李×林敲诈勒索3000元,在敲诈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_、苏某涉嫌敲诈勒索作案四次,其中二次未遂,涉案金额为x元(已遂7150元,未遂3000元);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作案二次,其中一次未遂,涉案金额为6000元(已遂3000元,未遂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于2010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吕某"_、苏某如实供述了2010年6月12日敲诈向×的犯罪事实及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敲诈李××的犯罪事实;陈某如实供述了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敲诈李××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与照片、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再查明,本案开庭后,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通过其家属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8750元。该退赔款暂存于本院20-(略)帐户。

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陆川支行的现金缴款受理回执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吕某"_、苏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吕某某辩称被告人苏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_、苏某参与作案四次,其中两次未遂,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二次,其中一次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通过家属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_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吕某"_、苏某共同退赔受害人向×经济损失4150元、共同退赔受害人朱××经济损失1600元;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共同退赔李××经济损失3000元(上述款项已存于本院专户);

五、对被告人吕某"_、苏某、陈某用于作案的粤x(车架号x-(略),发动机号x)三菱越野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吕某

代理审判员李恒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吕某 敲诈勒索 苏某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