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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7。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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