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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与傅XX、何XX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但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傅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何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诉被告傅XX、何X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但某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诉讼费(x元),但某获本院批准。本院通知原告但某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某仍未按期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但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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