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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李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女。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

被告蔡某,女。

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某红、黄振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原告姚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1)宜民一初字第605-X号民事裁定,对在被告李某名下的存款予以了x元的额度冻结,对在被告李某名下的轿车予以了档案查封。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建光、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某久和被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被告蔡某因筹措资金经营超市,于2009年3月11日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在没有归还该借款的情况下,被告蔡某又于2010年8月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该2笔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被告蔡某借款后,只支付了x元借款的利息至2010年6月,x元借款的利息和2笔借款的本金x元至今没有支付和返还。为此,原告姚某多次要求蔡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但被告蔡某总是以无钱归还搪塞原告姚某,后来被告蔡某索性不接原告姚某的电话,并且拒绝与原告姚某见面。该两笔借款系被告蔡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姚某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利息x元,合计x元。

原告姚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姚某的身份;

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李某和被告蔡某的身份情况;

3、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4、借条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的事实。

原告姚某为证实被告蔡某借款时答应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的事实,向本院申请文某某、邓某某出庭作证。证人文某某的证言为:2009年3月,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约定利息是3分;2009年8月又借了x元,月息同样为3分,后来还了一部分,就只欠x元,在2010年8月补写了借条。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我听原告姚某说她借给被告蔡某的钱按月息3分计算的。

被告李某辩称:一是被告蔡某于2009年3月11日和2010年8月分两次向原告姚某借的现金x元根本没有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超市,也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开支,完全是用于被告蔡某赌博。二是自2009年以来,被告李某一直在外打工,极少回家、聚少分多,对被告蔡某好打牌赌博的恶习了解甚微。2010年7月间,被告蔡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30日,被告李某全然不知。因此,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何时借了多少款,被告李某确实不知晓,直到被告李某、蔡某离婚后,被告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和原告姚某的起诉状,才知道被告蔡某因打牌赌钱向原告姚某借钱的事。三是2011年9月5日被告李某、蔡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欠工商银行的贷款由被告李某偿还,对被告蔡某借原告姚某的x元借款,被告蔡某根本没有提及,显然是被告蔡某已经自行愿意承担偿还。因此,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所借款项,不能认定为被告李某、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四是据了解被告蔡某与原告姚某的关系非同一般,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借款用于赌博,当时是明明知道的。被告蔡某因赌博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多次抓获并处罚款等处罚也是明明知道的。特别是2010年8月,原告姚某明知道被告蔡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刚释放出来,还借给被告蔡某x元,确实不应该。被告李某认为,被告蔡某何时、能否偿还该两笔借款,被告蔡某有责任;但原告姚某的责任也难以推卸,甚至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姚某要求被告李某与被告蔡某共同返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的离婚证,拟证明两被告于2011年9月5日已经离婚的事实;

2、离婚协议书,拟证明两被告在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的分担;

3、婚前财产协议,拟证明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及债务的约定;

4、宜章县看守所代管金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蔡某在2010年7月16日在宜章县看守所;

5、调查笔录,拟证明被告蔡某借钱并没有用于超市经营而是用于赌博;

6、宜章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拟证明被告蔡某在2010年7月14日在宜章县X乡因赌博被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蔡某辩称:被告蔡某与原告姚某系多年好友。原告姚某对被告蔡某的言行了如指掌。2009年3月,被告蔡某为打牌提出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原告姚某二话没说就借给了被告蔡某,被告蔡某根本没有说借款系用于经营超市资金周转。2010年8月,被告蔡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释放出来,为了扳本又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当时被告蔡某对原告姚某感激不尽,现在回想起来觉得是原告姚某害了被告蔡某,不仅让被告蔡某欠了一身帐,还让被告蔡某失去深爱的丈夫和家庭。两次向原告姚某借款,被告蔡某都没有说按3%的月利率支付原告姚某利息,只是答应赢钱后分些钱给原告姚某。原告姚某现要求被告蔡某支付x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之事,被告李某根本不知道,因此该借款与被告李某无关,应由被告蔡某个人偿还。

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分别是:

被告李某对原告姚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蔡某在2010年7月被羁押,8月就借款x元,在时间上有问题。

被告蔡某对原告姚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姚某对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有异议,婚前财产约定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4、6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合法性有异议,被调查人没有出庭作证。

被告李某对原告姚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表示不知情。

被告姚某对原告姚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09年3月11日,被告蔡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之后,被告蔡某在没有归还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又向原告姚某借款,后借的款项经被告蔡某返还部分借款后下欠原告姚某x元,经原告姚某和被告蔡某协商,被告蔡某于2010年8月向原告姚某出具了x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双方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和约定利息。原告姚某经向被告蔡某多次催讨该x元借款无果后,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元,支付利息x元。被告李某表示“对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借款不知情,且该借款系被告蔡某为赌博所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蔡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蔡某对欠原告姚某x元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并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该借款确属用于赌博,愿意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暂时没有还款能力。”

另查明,被告李某、蔡某于2008年4月8日结婚,于2011年9月5日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返还借款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被告蔡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姚某借款x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该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对原告姚某要求被告蔡某返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姚某与被告蔡某在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姚某申请证人作证以证明当初借款时有口头形式的利息约定,以此请求被告姚某支付利息,与事实、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某向原告姚某两次借款均在被告蔡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被告蔡某欠原告姚某的x元借款属于被告李某、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姚某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李某抗辩的“该借款其不知情,借款系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应当由被告蔡某个人偿还”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李某虽然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蔡某曾经赌博,并受到过行政处罚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蔡某利用了该x元借款去赌博,并且被告李某并没有提交关于该借款未用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开支或经营性开支的证据,以证实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性开支。因此,对被告李某要求由被告蔡某个人偿还该x元借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姚某借款本金x元,两被告对此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姚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1100元,被告李某、蔡某负担2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某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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