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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华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般代理。

被告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我与梅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草率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现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所以我要求离婚。被告梅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应处理好小孩的抚养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清,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常闹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清随原告刘某生活,原告刘某不要求被告梅某承担抚养费;被告梅某对刘某清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刘某应予以协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云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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