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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绑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蓝田县X镇XXXX,农民。2011年8月1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绑架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中旬,被害人杨某等人在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公园供应石材时遭到他人的阻挡,遂找被告人李X帮忙,但李X提出的报酬过高,于是杨某等人就另外找人解决了此事,因此引起李某不满。201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X纠集时XX、X、田X(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将杨某骗至本市X路京华快捷酒店X房间,以曾经帮助杨某处理社会闲散人员阻拦其给大明宫遗址公园供应石材一事为名向杨某勒索钱财,当遭到杨某拒绝后,在李某唆使下,时XX、X、田X用手铐将杨某起来,分别采用持刀威胁、殴某、烟头烫、针某、体罚等手段向杨某勒索钱财,抢走杨某身上携带的现金200元,威逼杨某说出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银行卡密码并取走现金600元,又将杨某扣押,让杨某亲属拿钱赎人。6月5日下午在杨某的合伙人野XX送来现金3600元及杨某妻子臧XX送来现金x元后才将杨某放回。2011年8月1日,李X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某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2、李X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李X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中旬,被害人杨某等人在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公园供应石材时遭到他人的阻挡,遂找被告人李X帮忙,因李X提出的报酬过高,杨某等人就另外找人解决了此事,由此引起李某不满。2010年6月4日22时许,李X纠集时XX、X、田X(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将杨某骗至西安市X路XXXX酒店X房间,并以曾经帮助杨某处理社会闲散人员阻拦杨某大明宫遗址公园供应石材一事为由向杨某勒索钱财。李X向杨某及其同行的野XX索要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遭到杨某的拒绝。李X遂示意田X持刀威胁杨某,而时XX言语威胁杨某。因杨某拿不出钱,李X就让野XX去筹钱,并将杨某扣留在酒店索要钱财。期间,李X从杨某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后伙同时XX、田X、X用手铐将杨某吊在X房间的卫生间,分别采用殴某、针某、烟头烫、体罚及强迫吸食毒品等手段威逼杨某说出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银行卡密码,而后李X让田X从杨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600元。同月5日7时许,野XX赶到XXX酒店将现金3600元交给李X,但李X让野XX再去准备x元并让杨某给其家人打电话拿钱赎人。当日15时许,野XX托人到酒店找李X为杨某说情,而杨某的妻子臧XX跪在地上向时XX求情并将x元交给了李X,杨某才被放回。2011年8月1日,被告人李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民报警登记表及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0年6月7日10时许,被害人杨某报警称他被李X骗至公园南路XX酒店勒索钱财。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韩森寨派出所接警后立案侦查,并对李X组织抓捕。2011年8月1日,李X向韩森寨派出所投案。

2、中国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0年6月5日从臧XX的中国银行卡上提取现金600元。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X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在西安市X区X路XX酒店绑架并勒索被害人杨某钱财,及其在西安市X区X路X路西边的树丛丢弃作案工具手铐等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李X当庭确认扣押在案的折叠弹簧刀系其作案工具。

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不足轻伤。

6、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0年4月中旬,他和野XX合伙给大明宫遗址公园提供石材。5月10日前后,本地有家经销商不让他们供应石材,野XX便约他和李X等人见面。李X让他们准备x元摆平对方,他们感觉划不来就电话告诉李X不弄了,而后找了其他人。6月4日中午,野XX说李X要他们认1000元。当晚10时许,他和野XX到京华快捷酒店407房,李X要x元。他让李X和野XX谈,旁边就有人掐他脖子并拿刀威胁他拿钱。野XX出去找钱后,李X扇了他几巴掌,X和田X在他背部踏了几下。李X搜走他200元后,还翻出他一张中国银行卡,并让田X取来手铐把他吊在卫生间逼问密码,用烟头烫、用铁钉扎。期间,李X和时XX、田X、X对他拳打脚踢,田X持刀威胁他。李X把他头塞进马桶,田X和X在后面踹他。李X逼他说出密码后让田X取了600元,后又逼他说出另一张银行卡密码。李X等人强迫他吸毒,他求李X放过他。次日早上,李X要x元,并让野XX去弄钱。野XX叫李X他姑说情,但李X不见并让他给他媳妇打电话。于是他打电话让媳妇臧XX准备钱。下午3时许,李X他姑来说情,他媳妇跪在地上向时XX求情并拿出9000元求李X放了他,李X不同意,李X他姑又掏出1000元给李X并让他离开。

杨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辨认,杨某指认李X是在京华快捷酒店勒索他钱财的人。

7、证人野XX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前后,他和杨某合伙给大明宫遗址公园送沙石时碰到其他送沙石的不让他们送,他们让李X帮忙,李X说找人摆平此事每天出场费3000元并要x元看病费用。因李X要的太高,他就打电话不用李X帮忙,而联系其他人摆平了事情。6月4日晚7时许,李X打电话让他和杨某过去。当晚8时许,他和杨某到京华酒店给李X拿5000元,李某同意,让他去凑钱并把杨某扣在宾馆。当晚凌晨4时许,他过去给了李x元,李X要x元,于是他让杨某妻子臧XX准备钱。他叫来他姑野秋菊陪臧XX给李X送钱,臧XX把钱给李X后杨某就被放了。

野XX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辨认,野XX指认李X是在京华快捷酒店勒索杨某钱财的人。

8、证人臧XX的证言,证明6月4日晚,杨某被别人扣押了。次日,她拿钱过去,野XX说对方要x元。她回家找她哥借钱时,杨某打电话让她赶快把凑好的x元送到宾馆。下午3时许,野XX拉李X他姑去赎人,李X要杨某赔偿,李X他姑劝李X并把钱交给李X后让杨某离开。

9、证人潘XX的证言,证明5月份,杨某他们送石料被挡后找李X帮忙但没谈成,便找其他人解决了问题。李X听后不高兴,打电话让杨某他们拿上1000元解决事情。他们过去后,杨某被李X扣下。当晚凌晨1时,杨某妇问野XX,野说李X把杨某扣下让他们拿x元。凌晨4时,杨某打电话让他们过去。次日7时许,李X打电话问钱凑的咋样,野XX说凑了8000元,李X不行,野XX便让他姑向李X求情。

10、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4月中旬,他和杨某、野XX给大明宫送石料过程中,有人想垄断生意不让他们进工地,野XX便介绍杨某认识李X。因李X要价太高没谈成,后找其他人把事情摆平了。6月4日21时许,李X让过去并打了杨某。事后,他得知杨某被李X等人索要了x余元。

11、证人野XX的证言,证明野XX和杨某合伙做生意遭到社会闲人的骚扰便找李X帮忙,因李X开价太高,二人找别人摆平了事情。李X得知后很气愤,逼迫二人拿钱并把杨某扣在酒店。野XX让她帮忙找李X,她去酒店将杨某媳妇和野XX给的x元交给李X,李X才让杨某离开。

1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1年8月1日他陪儿子李X到韩森寨派出所投案。

1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时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田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4、罪犯时XX的供述,证明6月4日晚,李X和他商量在公园南路XX宾馆407房敲诈杨某和野XX。二人过来后,李X质问对方为啥背着他和别人合作,对方道歉,李X不接受。他在旁边威胁对方,田X上前掐杨某脖子并拿刀吓唬杨。李X要对方x元,叫野XX去筹钱,让田X看管杨某并威胁对方要钱。李X拿走杨某200元,逼问杨某银行卡密码。李X让田X取来手铐,和X、田X将杨某铐在卫生间浴架上,用针某并在背后踢打。他用烟头在杨某身上烫了一下,威胁杨。杨某说出密码后,李X让田X从卡里取了600元。期间,他们强迫杨某吸毒。次日,他们继续逼杨某钱。下午,李X他姑来说情,杨某妻子给李x元后杨某被放走。

15、罪犯X的供述,证明当晚8时许,他和时XX到XX宾馆后,李X要他们逼杨某和野XX拿钱。二人来后,李X质问对方,时XX在旁边威胁,田X掐住杨某脖子拿刀吓唬杨。李X叫野XX去筹钱,并逼问杨某银行卡密码。杨某说,李X让田X取来手铐和他、田X将杨某铐在卫生间。李X将杨某头塞进马桶,他和田X在背后踹并用针某,时XX用烟头烫。杨某说出密码后,李X让田X从卡上取了600元。次日,李X让他继续逼杨某拿钱。当日下午,李X他姑来说情,而杨某妻子将x元交给李X。

16、罪犯田X的供述,证明李X要把杨某约过来要钱,让他也索要费用,并叫时XX和X来帮忙。杨某和野XX过来后,李X给他使眼色,他便掐住杨某脖子并拿刀吓唬杨。李X让他们看管杨某,他们威胁杨某钱,杨某不出钱,李X叫他取来手铐给杨某上。他把杨某铐在浴架上,李X让他拿大头针某杨。李X给他一张银行卡,让他下楼取钱,他把取出的600元交给李X。次日,李X他姑和杨某媳妇来送钱时,李X让他下楼盯梢。

17、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2010年4月份,杨某和野XX给大明宫公园送石材被人阻挡,野找他帮忙。他联系人准备解决这事时二人又不让他帮忙了,于是他想找二人要钱。6月4日中午,他打电话让二人过来给他清钱。当晚8时许,他叫田X到京华宾馆和他向杨某要钱,并打电话让时XX过来帮忙。当晚11时许,二人过来后,他让对方给他x元。杨某说没钱,他给田X使眼色,田X便上去威胁杨。他问银行卡密码,杨某说,他就对杨某拳打脚踢并让田X拿来手铐。他让田X把杨某铐在卫生间浴架上,让田X用针某杨。他把杨某头按在马桶里,田X和X在后面用脚踹。杨某说出密码后,他让田X取了600元。次日早上,野XX要给他5000元了结此事,他不同意并让杨某给媳妇打电话筹钱。下午,杨某媳妇拿来9000元,他姑给他1000元并求他放了杨,他收下钱后就让杨某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在大明宫遗址公园供应石材遭到他人阻挡时虽找到李X帮忙,但因李X提出的费用过高而另寻他人帮忙并无过错,李X因此纠集他人绑架被害人以勒索钱财继而引发犯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并无过错。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李X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辩护人以李X初犯为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纠集他人绑架被害人杨某,采取殴某、针某、烟头烫等暴力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情节恶劣,且系主犯,依法应予以惩处。考虑李X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姚斌

代理审判员刘晓渭

人民陪审员孙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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