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赵某丙诉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长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春杰,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丙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丙就其父所留宅基地与赵某丙祥、原审第三人张某丁等签订了协议,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向张某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赵某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赵某丙无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赵某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智勇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刘大春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明素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