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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22日22时至2011年8月27日6时,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X区X路X街一民房内,将被骗到此加入传销组织的李某乙非法拘禁,并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李某乙加入非法组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吴某、窦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朱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艳梅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荣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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