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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的陕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X区石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乐未央附近时,避让对面来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将在路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张XX(男,57岁)撞伤。被告人刘xx随即拨打“120”、“122”电话,将伤者送往长安医院抢救,后张XX经抢救无效,于次日5时30分许死亡。被告人刘xx于10月5日9时许到未央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张X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未央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XX无事故责任。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xx一方赔付给张XX家属丧葬费1.52万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xx与死者张XX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刘xx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2.6万元,死者家属对刘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刘xx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收某、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车辆,采取措施不当,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骆成兴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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