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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伐树合同纠纷

时间:2001-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终字第6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扈荣华,山东民顺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伐树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0)利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经查,2000年8月19日,被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订立《顺北大堤24+280-30+000堤段淤临工程伐树协议》一份,约定由被上诉人将其承包的450亩伐树任务转包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上缴7000条杂木杆作为购树费,按被上诉人指定的地点,随砍伐随上缴。同时约定,每缺一条杂木杆,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货款6元。砍伐过程中,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交纳杂木杆,被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付给原告张某某杂木杆款(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罚款66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74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89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某付给被上诉人张某某杂木杆款(略)元,其中2001年8月9日前付(略)元,2001年9月9日前付(略)元,2001年10月9日前付(略)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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