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与付XX、李XX、株洲XX运输有限公司、江西XX有限公司、中国XX中心支公司、中华XX中心支公司、中国XX中心支公司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系被害人向某妻子)。

原告向某(系被害人向某儿子)。

原告向某(系被害人向某儿子)。

原告向某(系被害人向某父亲)。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谭某(系被害人向某母亲)。

被告付XX。

被告李XX。

被告株洲XX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华XX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与付XX、李XX、株洲XX运输有限公司、江西XX有限公司、中国XX中心支公司、中华XX中心支公司、中国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海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小玲、人民陪某员蒋志英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诉称,2011年10月2日1时10分左右,被告付XX驾驶湘CXX号小轿车沿株洲市X路由南往北方向某驶至九天国际以南200米处路段时,其车头部右侧碰撞同向某走的原告亲属向某,造成向某受重伤,经株洲市一医院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事发后,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认定,被告付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同时还认定,发生事故时,被告李XX所驾驶的湘B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与被告徐XX驾驶的赣C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禁停路段未按规定停车,被告李XX、徐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付XX、李XX在此次事故中共同侵权造成了向某的死亡,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株洲XX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湘B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被告江西省XX有限公司作为赣CXX号重型货车车主,理应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XX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至今,除被告已向某告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及部分抢救费用外,上述被告均未尽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付XX、李XX、株洲XX运输有限公司、江西XX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丧某、死亡补偿金、亲属误工费、陪某、处理善后事宜的交通费、食宿纲、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元(已支付的除外);二、判令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中华XX中心支公司、中国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同意各被告共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陪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某、受害人亲属办理丧某事宜支出的各项费用、精神抚慰金,总计人民币x元(包括被告付XX已向某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支付的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之前,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自此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付款方式:由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直接以转账方式转入中国银行株洲市星通支行,户名刘XX,账号(略)的账户内;

三、被告中华XX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之前,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自此被告中华XX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付款方式:由被告中华XX中心支公司直接以转账方式转入中国银行株洲市星通支行,户名刘XX,账号(略)的账户内;

四、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共承担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付XX承担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由于被告付XX已直接向某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垫付了x元,所以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之前,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付款方式:由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直接以转账方式转入中国银行株洲市星通支行,户名刘XX,账号(略)的账户内。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将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其余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直接向某告付XX支付。付款方式:由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直接以转账方式转入中国建设银行湘潭雨湖支行,户名付XX,账号(略)的账户内;自此被告付XX、被告中国XX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五、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原告刘XX、向某、向某、向某、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某员蒋志英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