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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申请执行湖南省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芦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谭X,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身份号:x。

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X。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芦淞区XXX。

法定代表人龙XX,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某、划拨两被执行人的连带债务共计人民币9.32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某、划拨两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99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判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某、提取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某、冻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苏辉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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