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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某

时间:2007-09-20  当事人: 葉某   法官:法官張慧玲   文号:HCMA15/2007

HCMA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1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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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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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9月20日

裁決日期:2007年9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9月2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I)(1)條,每項控罪被判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身為大厦管理員的控方第三證人接到投訴,指美孚新邨百老匯街一單位內出現漏水情況,故前往該單位作調查。管理員在該單位內發現兩名男子在工作,並發現該兩名男子均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管理員報警。

4.控方第六證人是到場的警員。他向上訴人作調查。他指在警誡下,上訴人作出下述口頭招認:「佢都唔喺想話請啲非法外勞嘅,只不過工程好急,但又請唔到人,所以先至逼住揾啲雙程證嘅人嚟做啫,同埋每日都畀400鈫工佢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他受聘在案發單位做裝修雜工。當天本不打算在那裡工作,相約兩位朋友(即該兩名持有雙程證的男子)吃早餐。其後接到在該單位做裝修的水喉匠的來電,著上訴人前往該單位查看水喉情況,看是否需要安排配件修理。上訴人於是帶同兩位朋友到該單位。兩人祇在該單位看看、與上訴人談天,等上訴人完成該處的工作後再陪伴他們遊玩。該兩名男子沒有在該處工作。上訴人沒有作出警員所指的口頭招認。

裁判官的裁斷

6.裁判官不信納管理員的證言,但信納警員的證供,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定罪)

7.上訴人代表彭耀鴻大律師提出三個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總括而言,上訴人指裁判官無給予充份理由為何他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沒有作出舉證標準指引,及在裁定上訴人曾向警員作出口頭招認時沒有考慮「固有可能性」。

8.本席認為祇須處理有關口頭招認此範疇。

9.彭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處理口頭招認,指控方第六證人的證供是直接、清晰及一致的,而在盤問下亦沒有受到動搖。

10.但當小心考慮該證人的證供便會發現他的證無實在不合理。證人供稱有關的口頭招認是上訴人回答證人一連串的問題而作出的。有關問題如下:

「(a)點解會喺呢度出現

(b)係邊個批個工程畀佢做

(c)認唔認識嗰兩個雙程證嘅男子

(d)同嗰兩個雙程證嘅男子嘅關係」

11.彭大律師指該口頭招認文理上完全不是在回答控方第六證人所問的任何問題。

12.彭大律師指上訴人否認作出該口頭招認,控方亦沒有提供任何書面的會面紀錄。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是否真有作出該口頭招認存在很大的疑點。

裁定

13.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外,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ChouShihBinv.HKSAR,FACC11/2004。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4.本席有機會參閱控方第六證人證供的謄本。證人指稱他問上訴人一連串問題:為何在該處出現是誰批工程給他造認不認識該兩名「雙程證」男子與該兩名男子的關係證人其後指上訴人的回應是他並不想請「非法外勞」,祇是工程急、找不到人,才迫於以400元日薪請雙程證人士做工。當問及他上訴人作回應前有否警誡上訴人,證人指有。當裁判官向證人澄清究竟他是在調查期間,未警誡上訴人前上訴人講那些說話,抑或是警誡後才說,證人說是後者。

15.在本案而言,若上訴人有作口頭招認,招認內容是重點:因無其他證據支持兩名持雙程證人士是受僱於該單位內工作。

16.警員承認有作調查。若警員真有問該些問題,看來是在調查期間而非在警誡後。因若他真的在警誡後才發問,他理應是逐一問題發問,而非將一連串問題問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言非常重要,警員無理由、亦不應以一連串問題的方式發問,以免答案混淆而產生誤會。

17.再者,警員指稱上訴人所給予的答案確是奇怪,看來是答非所問。若說有關問題是在調查期間發生,上訴人曾給予某些答案,其後警員警誡上訴人僱用不可受僱人士,上訴人繼而作出警員所述的回應,會更合情理。看來警員並無將全部事實告知法庭,而裁判官亦無充份考慮警員證供此疑點。

18.誠然,控方證供本來是包括了管理員的證言,而非是單靠警員的證供,惟裁判官不信納管理員的證言。

19.上訴人當時與兩名持雙程證人士在單位內,情況確是非常可疑。控方亦有可能因為在舉證時依賴管理員的證供,而未有更為妥善處理警員的證供。雖然如此,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證據並不達至肯定有罪此基準。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本席無須處理有關判刑的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鄧志聰、李德祥律師行委託彭耀鴻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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