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师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原告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朱某,男,30岁,汉族,农民。

原告师某为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元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武树山、柳慧参加评议,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了欠条。约定一年内还清,月息一分五厘,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朱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依据证据认定规则,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经营有一个车辆营销门市部,被告在该门市部打工期间,驾驶门市部的福田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愿意赔偿原告x元,由于当时被告没有现金,于2009年7月24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某欠原告师某款x元,且为原告出具有欠条,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按欠条上所约定的利息(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并从借款之日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朱某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武树山

审判员柳慧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