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卢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刘某峰),男,30岁,汉族。

原告卢某为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武树山、柳慧参加评议,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2011年7月22日、2011年8月20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手里借款x元用于做生意。到期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卢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1年7月22日、2011年8月20日欠条各一份。

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某、关联性原则,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22日,被告刘某及许建伟二人向原告借款x元,每人借款为x元;2011年8月20日,被告刘某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x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偿还。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借款x元。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武树山

审判员柳慧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