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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案

时间:2001-06-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破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破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郑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债务人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的申请,已于2001年2月15日作出裁定,依法宣告实业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

经清算组清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鉴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1年6月11日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东营市国际贸易实业公司的注销登记。

案件受理费5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洪武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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