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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苦水组村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阎良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⑷噶馨硎死嬖罡蚶ㄏ牖挥姹旄曛搴肴槔阑拙环敢0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依农俗订立婚约,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4月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牛牛。因原告系二婚,原告之女王文静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过大,无共同语言,根本无法建立和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婚前个人财产、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朱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之女王文静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子牛牛(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朱某某自行抚养;

三、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带有儿童车座的自行车一辆,组装电脑一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前自行取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朱某某所有;

四、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前将婚生子牛牛在阎良区漂亮宝贝照相馆所照塑封照片一张交于被告朱某某保管,于2010年3月17日前交还被告朱某某医疗保障卡一张;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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