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XX,女,19XX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余XX,男,19XX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X号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周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5月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周余。结婚以来,被告余XX与一年青女子有不正当关系,长达10年之久,无悔改之意,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周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户籍资料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居住地;

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4、被告的保证书,证明被告有外遇关系;

5、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已起诉过离婚一次。

被告余XX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周XX提供的5份证据,因被告余XX未到庭,未进行相互质证,经审查原告的这5份证据,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X和被告余x年相互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4月14日双方自愿到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12月8生育一男孩,取名周余(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来往发生纠纷,2010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其与一异性女子断绝往来。2011年2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2011年3月11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被告仍与异性女子有不正当来往,要求离婚,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被告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本案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因被告有外情,双方发生纠纷,2010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与婚外异性断决往来,但一直未予改正,2011年2月原告曾就该原因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考虑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2011年3月11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但被告仍未改正,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周XX与被告余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农业银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张凌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