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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1997-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98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德军,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凤哲,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凤哲,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某某因辞退纠纷一案,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6)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田仓实业公司)与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田仓广告公司)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葛某某原任恒田仓广告公司的总经理,于1996年3月正式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葛某同年3月5日领到劳动报酬1000元,4月至6月领到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7月5日领到劳动报酬3000元。期间,葛某领到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恒田仓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董事长曹某某宣存免去葛某经理职务,所有员工回去,公司停业整顿。恒田仓实业公司于7月30日发通知给葛,告知恒田仓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原有试用期人员作暂不留用决定,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葛某于同年8月2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恒田仓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费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的30%的分成、以及因辞退其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90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葛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但恒田仓广告公司应支付葛某个月工资3000元以替代通知期。葛某服该裁决,诉诸原审法院。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葛某请追加恒田仓实业公司为第二被告,其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请求判令补付其自1996年8月以来的工资每月3000元,支付其加班工资5000元。恒田仓广告公司和恒田仓实业公司不同意葛某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为恒田仓广告公司的总经理,其聘用和罢免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恒田仓广告公司和恒田仓实业公司未提供其罢免葛某经理职务、解除与葛某实上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不予采信。葛某1996年8月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其要求得到每月30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恒田仓广告公司已用奖金形式奖励了葛某加班行为,葛某要求获得加班工资,应不予支持。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葛某某与恒田仓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二).恒田仓实业公司应给付其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恒田仓实业公司应支付葛某1996年8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3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葛某担230元,恒田仓实业公司负担100元。

在本院二审中,双方仍持各自在一审时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葛某某作为恒田仓广告公司的总经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恒田仓广告公司欲免去葛某总经理职务的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进行。鉴于恒田仓广告公司上述行为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故原审法院对恒田仓广告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葛某某自1996年8月以后未到恒田仓广告公司上班工作,但此举乃属被动缺勤,故恒田仓广告公司应负担葛某动缺勤期间的生活费用。葛某持要求按其原工资给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恒田仓广告公司已经向葛某付过9000元的加班奖金,葛某以加班为由要求获得5000元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葛某某的劳动关系在恒田仓广告公司,原审法院判令恒田仓实业公司履行义务不妥,应予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6)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应继续维持与葛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至双方依法终结时止;

三、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应给付葛某某自1996年8月起的生活费,该项费用以每月300元计至双方依法变更或终结时止;

四、葛某某要求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其5000元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60元,由葛某某负担560元,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文龙

代理审判员封赉城

代理审判员孔美君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宗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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