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洛嘉牌三轮摩托车沿市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塞纳溪谷小区门口时,与宗某民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当庭供认不讳,证人宗某证言证实在塞纳溪谷小区门口时,自己驾驶三轮摩托车被被告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住,被告人驾车逃走,自己追至中站李封将其追上,自己拨打电话报警,公安干警将其控制。(略)号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刘某驾驶洛嘉牌三轮摩托车相关车辆手续,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民警秦红喜、刘某新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本案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秀梅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松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