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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因认为本案不宜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2年1月31日建议公诉机关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王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叶(已起诉)为设立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未提供任何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由张某乙通过中介公司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取得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虚假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等书证;证人刘某雷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张某叶(已起诉)为设立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未提供任何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由张某乙通过河南诚成投资咨询公司焦作分公司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取得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乙成为焦作市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广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是2006年4月份注册成立的,我是法人,刘某雷是监事。2006年春节前张某叶给我说她马上就要从焦作市蔬菜食品总公司东辉批发部退休了,退休之后公司就不再让张某叶以东辉批发部的名义经营了,她就想注册成立一个公司继续经营,另外她租医药公司在工业路的仓库也开始涨价了,鉴于这两种原因张某叶想注册成立一个公司。因为张某叶当时还是东辉批发部的法人,她不可能同时兼任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张某叶就让我做广润德公司的法人代表。广润德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地址是在焦作市教育学院西200米丰收路路南,经营范围是酒类和饮料的批发。张某叶大概是在2006年春节前给我说过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有一个代办公司机构,让我去具体问一下,于是在2006年4月份刘某雷开车把我拉到行政服务大厅,我到行政服务大厅找到那家代办公司机构后,是一个叫吴某的女接待员接待了我,我都具体问了问注册公司需要办理的程序,那个接待员给我说他们可以帮我注册成立公司,但是需要我支付一定的费用,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给了接待员以后,大概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去他们那儿领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印章等全套手续,我给了代办公司7000多元的代理费,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我没有出资,全是由代办公司负责办理的,另外公司的验资手续也是代办公司办理的,张某叶也给我说过代办公司负责办理验资、出资事宜,我们需要付给代办公司代理费。当时张某叶没有那么多现金,她的钱都用在酒的生意上了,所以没有实际出资。公司注册的过程,刘某雷并不清楚,刘某雷当时是东辉批发部的司机,是他开着车带我去的行政服务大厅。

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6年3、4月份,自己因为要从蔬菜公司退休,退休后就不能再担任东辉批发部的法人代表,为了能再退休后继续做经营酒的生意,就想到再成立一家公司,即广润德有限责任公司,但因为自己还没有退休,不能兼任两家单位的法人代表,所以就让张某乙作为广润德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时自己先到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看到有一家中介机构时公司注册代理等,询问后对方说代理费一万多元,于是张某叶将情况给张某乙说了之后,由张某乙作为法人代表,让他办理了具体的注册公司事宜,当时是刘某雷开车带着去办理的。全套的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都是中介公司办理的,自己和张某乙都没有出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相关事由都是中介公司解决的,因为当时自己的资金都投入到了润龙宾馆和酒经营上,没有现金用作注册资本。

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当时张某叶让自己和张某乙一起其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咨询成立公司的事宜,在行政服务大厅大门左边第一家有一个代办公司注册、税务等机构,当时有一个女的代办员,给自己说了注册公司所需要的一切手续,自己给代办员说现在没有那么多注册资本现金,但是有价值将近600万元的酒和外欠账,代办员说如果是那样的话还需要找专业的验资机构去验资,非常麻烦并且办理的时间也长,如果付给他们一些费用,他们在提供一切办理公司的手续后,由他们负责验资和办理注册公司,之后刘某雷和张某乙回去把情况给张某叶说了之后,张某叶也同意,之后他们就按照代办员的要求提供了一切手续,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刘某雷和张某乙就到代办员那儿拿到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税务登记、公司印章等所有手续。广润德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都是张某叶提出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但没有实际出资,是由代办公司机构办理的验资手续,具体怎么办的其不清楚。

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05年年底至2006年6、7月份在河南诚成投资咨询公司焦作分公司工作,该公司在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法人代表叫史宏达,公司的业务就是帮别人注册公司。当时其在公司帮别人填写注册公司的资料、申请表等材料,然后到市工商局递注册公司的资料、申请表等材料。焦作市广润的商贸有限公司的办理过程中,吴某把其身份证贴在公司登记材料上,并为广润德公司准备过工商局递工商登记材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询证函不是她准备的。

5、广润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书、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公司成员简况表、房屋租赁协议、变更申请书等材料证实:以上手续是张某乙申请广润德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全套手续,其中验资报告中显示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河南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为张某海、刘某,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显示系焦作市商业银行中站支行出具。

6、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会计证复印件证实在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会计师张某海、刘某即河南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7、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审查,河南省财政厅从未批准设立河南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某海、刘某也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8、现金缴款单、银行询证函证实张某乙在申请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这两项内容经焦作市商业银行中站支行核查,并非该行所出具。

9、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被告人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人民陪审员王美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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