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丙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丙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11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丙持刀窜至焦作市制革厂家属院,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丁现金12元、一部波导D717型手机(价值175元)、两张工商银行卡、一把雨伞、一张身份证和化妆品等物品。案发后,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1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丙持刀东窜至焦作市云达国际酒店南边铁路桥附近,抢走被害人王某戊一条挂坠(不予作价)和一串钥匙。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陈述;被告人赵某丙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二、盗窃罪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丙窜至焦作市X区慈善医院楼X单元X号被害人孙某壬家中,将300元现金,两张药房会员卡,一张商业银行卡和一串钥匙盗走。案发后,药房会员卡、银行卡和钥匙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孙某己陈述;被告人赵某丙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丙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11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丙持刀窜至焦作市制革厂家属院,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丁现金12元、一部波导D717型手机(价值175元)、两张工商银行卡、一把雨伞、一张身份证和化妆品等物品。案发后,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丙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王某丁陈述案发当天凌晨自己在焦作市制革厂家属院内被一男子捂住嘴,并持刀恐吓自己,抢走自己现金12元、一部波导D717型手机(价值175元)、两张工商银行卡、一把雨伞、一张身份证和化妆品等物品。证人赵某庚证言证实在一个星期前,自己在大厦一楼的二手手机市场以100钱购买一部黑色直某波导牌手机。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自己在大厦一楼的二手手机市场收旧手机,然后再把收来的手机卖给别人。大概十天前赵某燕在我这里买了一部黑色波导直某手机。自己在旧手机收购销售登记表上登记这部手机的情况是:2011年10月17日,叫昝金柱的男子卖的这部波导手机,黑色、直某、型号是D717,自己是以80元钱的价格收购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一部波导D717型手机价值175元。并有该涉案手机收购销售登记表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2、2011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丙持刀东窜至焦作市云达国际酒店南边铁路桥附近,抢走被害人王某戊一条挂坠(不予作价)和一串钥匙。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丙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王某戊陈述案发当天凌晨,自己在云达国际酒店南边铁路桥附近,被一男子持刀抢劫,抢走一条挂坠和一串钥匙,自己在呼救时被这个男子将胳膊捅伤。并有被害人王某戊的病历及伤情照片证实王某戊的伤情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丙窜至焦作市X区慈善医院楼X单元X号被害人孙某壬家中,将300元现金,两张药房会员卡,一张商业银行卡和一串钥匙盗走。案发后,药房会员卡、银行卡和钥匙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丙当庭供认不讳,与被害人孙某壬陈述2011年11月10日上午,发现自己家被盗,自己放在沙发上的手提袋被盗,窃贼是从自己家窗户爬进来实施盗窃的,手提袋里装有现金300元,爱心大药房的会员卡,焦作市慈善医院医保卡及商业银行卡和一串钥匙。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某丙所抢劫被害人王某丁及盗窃被害人孙某壬的部分物品及实施抢劫时所使用的匕首,在其住处被查获,涉案部分赃物现已经退还被害人。并有该案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被告人赵某丙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丙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适当,予以采信。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赵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某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郭某仪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