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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

被告张某乙。

原告谷某因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谷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2011年11月10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得知被告有病,神志不清。2000年腊月十八生一女取名谷某超。2004年11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无果。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谷某超由原告抚养。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谷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3、户口本复印件二张,证明原被告有一女儿;4、社区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确认如下:一、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其证据予以认定;二、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谷某超。孩子出生后随被告的母亲生活,现随被告的哥哥张某乙安生活,由原告支付生活费。2004年11月被告张某乙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无果。原告谷某同意单独抚养女儿谷某超。另查,本院庭审后依法向原被告的女儿谷某超及被告张某乙的哥哥张某乙安进行调查。张某乙安表示其妹张某乙脑子反应迟钝,失踪7年至今未归,其对原告提出离婚表示理解和同意;谷某超表示从其记事起至今多年没有见过其母亲,其同意父母离婚。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一女,但被告已下落不明长达7年,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某、债某等情况,故在本案中对双方的财产部分不做处理。双方的婚生女谷某超暂由原告谷某自行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谷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谷某超由原告谷某自行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同智

审判员李婧

审判员张某乙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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