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济源市X村程某家,乘被害人程某家西窗户防盗窗未锁之际,从外边推开窗户跳进屋内,在卧室盗窃现金1500余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王某民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追退,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王某玲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