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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

被告刘某(又名刘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涛。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遂于2012年2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刘某涛由被告刘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原告汤某对小孩有探望的权利;

三、原告汤某支付被告刘某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具体数额为:1、生活费:2012年支付4000元,2013年至两个小孩成年止的生活费以上一年度的生活费为基数每年递增200元;2、学费:从2012年1月1日起至两个小孩成年止的每年度学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收据为准,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数额;3、医疗费:从2012年3月9日至两个小孩成年止的医疗费凭医疗部门出具的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数额;

上述抚养费于每年度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原告逾期不支付,则每逾期一次,原告另支付被告损失20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90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应承担的4500元由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偿还给债权人;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汤某自愿承担;

六、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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