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余某某、彭某乙诉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禹州市X镇黑龙庙小学、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男,生于1968年。

原告彭某乙,女,生于1969年。

原告王某丙,男,生于1974年。

原告袁某,女,生于1979年。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丽,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丁,男,生于1958年。

被告王某戊,男,生于1972年。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

被告禹州市X镇黑龙庙小学。

法定代表人彭某己,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生于1972年。

被告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庚,男,生于1954年。

原告余某某、彭某乙诉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禹州市X镇黑龙庙小学(以下简称黑龙庙小学)、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原告王某丙、袁某诉被告王某丁、王某戊、黑龙庙小学、新龙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均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将两案合并于201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丽,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黑龙庙小学委托代理人连某某、被告新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庚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根据四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戊、车号为豫K-x中华牌轿车一辆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1年9月9日下午3时,原告余某某、彭某乙之子余某阳与原告王某丙、袁某之子王某博在黑龙庙小学附近玩耍时,不慎掉入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的沉煤泥水坑中淹死。对此王某丁、王某戊负有直接责任。被告新龙公司的排水被王某丁、王某戊挖坑沉煤泥直接截留,产生隐患,而新龙公司对造成安全隐患疏于管某,长期不予制止,对此事故发生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当天是由于被告黑龙庙小学提前放假,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使孩子脱离了家长的监护,故黑龙庙小学也负有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与村X镇政府领导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来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34万元。

被告王某丁、王某戊辩称:四原告之子死亡,我们无任何过错及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到受害人与我们同居一村,且双方家庭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基础上,经村委会参与,我方已主动对原告给予6000元的经济帮助。我们至今仍愿意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再次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我们也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龙公司辩称:原告之子是在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坑中淹死,该坑的挖掘、管某、使用的责任、权利、义务均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的排水被周围百姓使用或流入大河均系为民造福,根本不存在疏于管某之说,所以我公司对本事故不存在过错责任,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黑龙庙小学辩称:学校在学生上学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且学校有权对节假日安排进行调休。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坑塘不是学校产业,学校无使用权、管某权,当初他们挖坑时,学校已及时向村委会反映了,但学校无权管某。另外,事故系在校外发生,且系放假期间,学校无监护责任,也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余某某、郭某、李某、余某元当庭作证证言各一份,均证明四原告之子淹死于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坑塘中,坑塘水系自被告新龙公司排出且未曾见被告新龙公司制止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引水入塘。另证明,被告黑龙庙小学于事故当日下午提前放假未通知家长等情;2、诊断证明、照片、黑龙庙村委会证明,用于证明原告之子于2011年9月9日下午在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坑塘中淹死及被告黑龙庙小学在当天下午提前放假等情;3、2011年11月15日梁北镇X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新龙公司所排水渠流经彭某与黑龙庙两村交界处,矿水排向坡里。

被告黑龙庙小学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蔡景涛当庭作证证言一份,证明学校平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故当日上午放假前还向学生重点讲了安全问题。

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及新龙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四被告对原告第一、二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无人目睹四原告之子掉入坑塘,原告证据只能证明四原告之子死亡的事实,不能证明死亡原因系溺水而亡。

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及被告黑龙庙小学提供的证据,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亦予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9月9日下午3时许,原告余某某、彭某乙之子余某阳,原告王某丙、袁某之子王某博(均系禹州市X镇黑龙庙小学学生)与同村儿童在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的坑塘边玩耍时,不慎掉入塘中溺水死亡,后经本村村民打捞,尸体从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所挖坑塘中捞出。该坑塘系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在其责任田中擅自截流被告新龙公司所排矿水而成,且坑塘位置正对黑龙庙小学。事故发生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先行支付丧葬费6000元,其他赔偿款项经村镇两级调解多次无果后,四原告来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共34万元。另查明:2011年9月9日下午黑龙庙小学已安排学生放假。2010年度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将其二人承包村组的责任田擅自挖坑蓄水,四周虽有围墙防护,但围墙高度及垒筑方式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坑塘位置正对黑龙庙小学,无专人看守,对小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的行为对原告之子余某阳、王某博掉入坑塘淹死的事故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丁、王某戊作为该坑塘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四原告作为死者家长及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学校周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孩子上学、放学的路途护送、安全教育等方面均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对本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新龙公司对其排放的污水流向有管某的义务,但其放任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截流使用,疏于管某,在本次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黑龙庙小学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与管某的责任,针对学校周围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着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强化教育。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校外,且系学校放假期间,被告黑龙庙小学对本次事故无过错,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四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x.5元×2=x元,死亡赔偿金x.6×2=x.2元(5523.73×20年×2)、精神抚慰金8万元(x元×2),计x.2元。依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对该损失的赔偿承担比例分别为: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承担损失的60%,计x.32元。因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已先行向四原告支付6000元,该款在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时应予扣除。被告新龙公司承担损失的10%计x.22元,下余30%损失由四原告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丁、王某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彭某乙各项损失共计x.66元(x.2÷2×60%-3000)。

二、被告王某丁、王某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丙、袁某各项损失共计x.66元(x.2÷2×60%-3000)。

三、被告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彭某乙各项损失共计x.61元(x.2÷2×10%)。

四、被告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丙、袁某各项损失共计x.61元(x.2÷2×10%)。

五、驳回原告余某某、彭某乙、王某丙、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丁、王某戊承担6930元;被告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55元,原告余某某、彭某乙与原告王某丙、袁某承担3465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四原告垫付,待各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四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朱德友

人民陪审员:张东坡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